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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0-06-01 16:45:30
作者:
黄老师
阅读:
来源:
海南中小幼儿教师资格考试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发(2019〕6号),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函》(琼环函〔2019〕2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我市治理“小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再次深入排查行政区域内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等措施,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确保2020年12月底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二)整治范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纳入本次方案的“散乱污”主要行业共两类。

  第一类(重点行业):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陶瓷烧制、铸造、耐火村料,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家具制造、制革、化工、丝网加工、轧钢、碳素生产、印刷喷绘、电镀、造纸、制糖。

  第二类(作坊、加工类):汽修喷漆、黑加油站、土法槟榔熏烤加工、石材加工、食品加工作坊、黑炼油点(油泥、潲水油)、木炭加工、涂料(油漆)制造、沥青加工、水泥制品、废品回收站、木材加工、饲料加工、屠宰加工、农药制造、洗涤厂、洗砂场。

  本方案中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工信、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全、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我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发改备案手续、土地审批手续、建设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评价审批手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的企业;“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二、责任分工

  (一)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是“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综合整治工作,摸清底数、分类整治、严守节点、按期完成,落实“散乱污”企业的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工作。

  (二)市相关部门及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市政府直属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按方案要求落实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负责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2.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的审核工作,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和落后产能;按照产业结构布局,统筹指导调迁入园企业有序转移。

  3.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经费。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核查“散乱污”企业的产业政策及立项审批(备案)情况。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查“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行为和依法査处工作,并指导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散乱污”企业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查“散乱污”企业规划

  、土地手续办理和占用林地情况,排查不符合我市总体规划的企业,依法查处“散乱污”企业违反规划及土地、林业管理政策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散乱污”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存在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的“散乱污”企业,依法查处。

  8.市水务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排水情况严格排查,组织供水企业对被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纳入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供水服务措施。

  9.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涉嫌“散乱污”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及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或停产停业整顿;指导督促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生产的企业及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依规查处。

  1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核查“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行为和依法查处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违反农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12.市商务局:负责对加油站的手续进行审查,对持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许可手续的黑加油站进行查处;对持有营业执照的废品回收站备案手续进行核查,并对未备案的企业进行查处。

  1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关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4.万宁供电局:负责按照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一企一文”提供的停电企业名单及停电时间、停电范围、停电方式,实施停电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11月15日前)。

  1.完善整治方案。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及市直属相关部门抓紧完善本单位部门“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按要求设立办公室、排查组、审核组、整治组。可进一步扩大排查和整治范围。

  2.压实工作责任。制定方案后,召开动员部署会,加强政策解读,确保将辖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分解到各单位、镇(街道)、村(社区),责任落实到人。

  3.开展动态排查。对2018年排查摸底的“小散乱污”企业台账进行仔细核对,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按“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再次进行甄别、核实,重新整理台账。结合前期排查工作的基础,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网格化管理要求,继续对全市“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动态排查。排查名单经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认定后上报万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排查组(市生态环境局),经审核组(市科工信局)最后认定,纳入“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于2019年11月30日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4.建立分类台账。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及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建立分类处置台账,镇(街道)建立“一企一策”的整治档案。

  5.加强信息公开。将本辖区整治方案、《2019-2020年“散乱污”企业排查登记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排查汇总表》)、《2019-2020年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取缔类汇总表》)、《2019-2020年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搬迁类汇总表》)、《2019-2020年升级改造类一“散乱污”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改造类汇总表》)在专栏进行公开。从2019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度,更新《排查汇总表》《取缔类汇总表》《搬迁类汇总表》《改造类汇总表》。

  11月10日前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市直属相关部门将本辖区的整治方案、专职联络人名单(附件5)报送万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

  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要尽快完成全面深入排查工作,11月18日前将《排查汇总表》报送市科信工局审核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二)精准施策,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1月18日-2020

  年11月30日)。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全、电力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使用淘汰设备,属于临建、非建,无环保设施,不能按照整合搬迁或整改提升措施整治,列入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由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组织取缔工作,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严格关停取缔。

  2.整合搬迁一批。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未达到进驻产业园区的规模且存在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由万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产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防止污染环境,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升级改造企业要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经万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认定手续,可恢复生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4.规范砖瓦企业管理。我市砖瓦企业除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总体规划和布局规划、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外,还必须做到如下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企业生产、销售台账,定期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2)砖瓦企业生产所需页岩、砂、土等原料来源、渠道必须合法;(3)应当严格按照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要求。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由市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或报市政府依法关闭。

  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分别于2019年12月底、2020年6月15日前向万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核销更新的《排查登记表》《取缔类汇总表》《搬迁类汇总表》《改造类汇总表》。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照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上报的《排查汇总表》进行分类汇总,抄送给市直属相关部门,市直属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三)整治收尾,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

  强化验收销号,建立“一企一策”的整治销号台账。关闭取缔类企业,由万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升级改造类企业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后,由企业申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经万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方可销号恢复生产。

  (四)查缺补漏,核查整改阶段(2020年11月1日-2020

  年12月31日)。

  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工信局负责协调市直属相关部门对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市政府督查室,督促相应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落实好“散乱污”整治工作,通报整治情况。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周高明(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侯晋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王振羽(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魏龙(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 员:陈明源(兴隆管委会主任)

  吴毓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蔡笃浩(市科技和信息工业产业局局长)

  黄大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冯礼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高 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学海(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叶名盛(市商务局局长)

  朱 牧(市财政局局长)

  李让金(市公安局政委)

  陈云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苏祥华(市水务局局长)

  林 靖(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许 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符文(万宁供电局党委书记)

  陈擎宇(万城镇镇长)

  符阳阳(龙滚镇镇长)

  卢裕东(山根镇镇长)

  陈海燕(和乐镇镇长)

  吴岳和(后安镇镇长)

  黄德文(北大镇镇长)

  陈朝壮(大茂镇镇长)

  杨胜光(长丰镇镇长)

  杨泽敏(礼纪镇镇长)

  林明飞(东澳镇镇长)

  潘小强(三更罗镇镇长)

  王学敏(南桥镇常务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排查组、审核组、整治组4个专项工作组,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1.办公室

  主 任:吴毓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主任:蔡笃浩(市科工信局局长)

  成 员: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市直属相关单位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日常协调、信息公开、台账建立等工作。

  2.排查组

  组 长:吴毓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工作领导、市直属相关单位负责人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等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建立分类处置台账。

  3.审核组

  组 长:蔡笃浩(市科工信局局长)

  成 员: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市直属相关单位负责人

  主要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台账进行仔细核对,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按“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再次进行甄别、核实,重新整理台账。

  4.整治组

  组 长:黄大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市直属相关单位负责人

  主要负责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指导配合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市直属相关单位开展整治工作。

  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是“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也要相应制定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联动执法。万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供电、供水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

  (三)政策引导。科学研判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散乱污”企业,严禁“一刀切”的行为和做法。疏堵结合,扶治并举,处理好治理和民生的关系。

  (四)加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與论氛围。

  (五)通报机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属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对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对“散乱污”整治工作进行抽査,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六)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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