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 时间:
- 2020-06-01 15:57:56
- 作者:
- 熊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海南中小幼儿教师资格考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188号令发布);
第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0号令)。
受理范围
第四条 海口市教育局只受理有海口户籍或在海口工作满一年的人员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须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不在我市的须另交工作单位证明);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表(在职的由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
(七)非师范专业毕业者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合格证书。
审批期限
第六条 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时间安排
第七条 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报名时间为当年9月22日起的连续5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受理)时间为当年11月20日起的连续5个工作日,认定机构审核批准时间为12月30日前。
收费
第八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根据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1745号)的规定,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费260元/人。